在中国征收遗产税的正当性


所谓正当性,我理解为一件事是否能够得到人们的支持。我认为首先需要论述这样一个观点:任何一种政策或手段本身不具有正当性,而只能从其目的或结果上获得正当性。

举个例子,杀人是否具有正当性?如果有人说,杀人就是违反malem in se的,所以杀人不具有正当性,这显然是太过武断了。我想这时候,最好还是先问一句,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杀人?如果是为了谋财而害命,从目的上来说固然不具有正当性,但如果杀的人恰好是罪大恶极(杀人者未必知道这一点),事后人们又无法推断当时杀人者的动机,那么反而从结果上又得到了些微的正当性;如果是法院的死刑执行者处决死刑犯这样的杀人,本身就是malem in se所允许的,是由民众让渡给国家机关的权利,从目的和结果上都是符合正当性的(这里先搁置关于是否应当有死刑的讨论);如果是像近期新闻中四川宜宾首富被绑匪胁迫杀人,毕竟这里面有被胁迫的成分,我们可以认为有一定的正当性,因为从目的上来说,宜宾首富杀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原则;还有,像美国对广岛、长崎投放原子弹加速二战结束这种事,我们也完全可以辩护说二战的中止避免了更多人的伤亡,所以从目的和结果上来说,使用原子弹杀人都算的上是正当的。

那么,在衡量目的的正当性和结果的正当性时,又如何进行选择呢?显然,对于一件还没有发生的事,我们既然不知道结果,也就无法讨论其结果的正当性,而只能关注其目的的正当性;而对于一件已经发生的事,这两者都是可以讨论的,其中甚至可以有矛盾冲突。所幸在中国征收遗产税属于前一种,因此这里集中着眼于其目的的正当性。


由目的的正当性推出决策的正当性,可以归纳为:我想要达到B,故我要做A,又因为B是正当的,所以A是正当的。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其一,做A必须得能达到B;其二,B必须是正当的。这就对B的选择提出了两方面的限制:A必须能达到B,是一种技术上的限制;B必须是是正当的,是一种道德上的限制。

现在我们来做个代入,A就是在中国征收遗产税,那么B应当是什么呢?

我们当然可以选择那些显然具有正当性的目的,比如B就是让所有人生活都变得更好。无论持哪种政治哲学观点,都不会觉得让所有人生活得更好是一件不正当的事;然而显然征收遗产税达不到这一点,因为遗产税一般都是高额税,对于富人来说损失是巨大的,而给予他们的弥补可能只是政府由于多拿了钱所以有更多的民生投入,或是由于贫穷民众得到补助因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被减少了,总的来说仍旧得不偿失。

既然在征收遗产税的情况下富人一定会有损失,那么B能不能是缩小贫富差距呢?如果政府设定较高的遗产税豁免额,使得穷人不需要缴纳遗产税,同时由于政府获得了更多税收用于改善社会的整体环境,比如投入更多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义务教育普及上,穷人是能够受益的,贫富差距看起来也缩小了。但我想,事实上我国的贫富差距会缩小得更厉害,因为富人在这样的激励下,还有另一个选择,就是将财产转移到避税港去,甚至把国籍也转移出去,留在国内的人贫富差距当然就进一步缩小了。

在“但我想”之前的部分,是我们原来的目的,这个目的是可以获得正当性的;然而通过征收遗产税,我们只能“超额”达成包括了“但我想”之后的部分,新增的这部分则会使得原本的正当性遭到损害,这是因为:缩小贫富差距之所以能够获得正当性,其主要的政治哲学依据要么是功利主义,要么是罗尔斯主义,它们都是支持大政府、支持征税、支持“劫富济贫”的。功利主义的看法是,由于边际效用递减,富人的100美元如果给了穷人,将会创造更大的总效用;罗尔斯主义的看法是,由于我们处在无知之幕背后,无法确定自己处于怎样的社会地位,因此在制定社会规则时,必须保证最差的情况最好,而通过对富人征税对穷人补贴的做法恰好能达到这一目的。然而,当富人转移财产甚至转移国籍时,会对社会造成净损失,他们既没有给政府贡献税收以帮助穷人,同时经济发展也会因为富人及其资本的逃离而受到影响,而经济发展水平可以看作生活水平的一个指数,经济发展受阻也就意味着生活水平下降(或至少是减缓上升)。

美国的遗产税政策中,有一项条款是,无论公民逝世时其财产是位于国内还是位于国外,均需要(在扣除豁免额之后)缴纳遗产税,此外,放弃美国国籍的代价非常高昂,不仅要缴纳脱籍税,而且未来财产被子女继承时,子女仍要缴纳遗产税,且此时遗产税没有豁免额。反观中国,由于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移民后自动视为放弃中国国籍,并没有“脱籍税”一说,而且中国目前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尚不足以像美国一样全球追缴遗产税,如果现在开征遗产税,未必能够像我们所期望的那样缩小贫富差距。


因此,我的观点是,在目前的条件下,中国如果开征遗产税,尽管可以有看似正当的目的,但是由于可行性的不足,使得其正当性遭到了一定的损害。目的上的正当性如果很模糊,就意味着,在开征以后,其结果的正当性将会很大程度上决定事后人们对于征收遗产税的评价,也就是说,结果好,那么遗产税就正当,结果坏,遗产税就不正当。

为了避免这种民粹主义式的结果,政府不应当在当下贸然开征遗产税,而应当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财产的登记申报(不妨从官员开始),设定脱籍税,加强国籍管控,展开广泛的国际经济合作,这些措施将表明中国政府对于使用遗产税来缩小贫富差距的强有力的态度和决心,使得富人不会只因为遗产税的缘故而“逃离”中国(不过也不应当限制正常的资本流动和人员流动),再开征遗产税时才会使民众相信政府确实有缩小贫富差距的决心,即使最终结果并不如人意,起码能够保证目的上不遭受质疑,而获得部分民众的支持。在政府公信力日渐下降的今日,比起大多数目的上来说是面子工程,结果上来说浪费税收的政策,这已然是好得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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